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未标题-2

最新文章

博客精华

有问必答

论坛妙帖

 
当前位置:法界传真->今日说法     

本案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
  新闻来源:陈海军    发布时间:2010-7-23 18:51:39    点击量:43  
  没有图片!  
         【案情】

    刘某某向田某某借款八万元人民币,约定期限为一个星期并出具了借条,同时将自己价值13万的汽车(新车)及购车手续交付给田某某作为担保。次日,刘某某以有急事用车为由到田某某的住处将车骗走逃匿。案发后,刘某某家属协助退还赃款八万元。

【评析】

    在审理刘某某案件过程中,对于刘某某通过写借条形式借得款项行为是属于民事欺诈行为还是构成诈骗罪,存在较大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首先,本案存在两个合同,借贷主合同和担保从合同。主合同是成立的。从合同是担保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汽车作为担保”应进行登记,没有进行登记处的是为无效合同。从合同的无效不能主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刘某某借贷田某某现金并给田某某出具了“借条”,符合民事借贷行为的要件。其次,刘某某的行为属于民事借贷中的欺诈行为,本案中刘某某将汽车开走的行为,是田某某对实现自己财产的权力产生错误认识。属于民事中的欺诈行为和违背诚心。第三,田某某的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救济主张债权,应认定刘某某的行为属于民事借贷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刘某某。假意以汽车提供抵押物,骗取对方信任并“借”款8万元后,将已交田某某实际占有的抵押物骗出并逃匿。符合刑法诈骗罪特征,借款后将车骗出,借款到期后,手机关机,失去联系,其非法占有钱款的意图明显。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本案中刘某某将汽车及购车手续交付给田某某的行为,实际上将汽车质押给田某某。

    二、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本案中刘某某向田某某骗取自己质押在田某某处的汽车逃匿行为,可以看出刘某某向田某某的借款,也就是已自己的汽车做为幌子,骗取田某某借款八万元后,在以其他的方法骗取自己质押在田某某处的汽车,从而达到骗取田某某八万元目的。

    三、对于刘某某的量刑,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宽是为了和谐,严是为了打击不和谐因素,促进和谐。本案中对刘某某在案发后其家属协助退还赃款八万元,的到了受害人谅解,同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后悔,量刑时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更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的和谐。


    | 友情链接
商都法律网  交通事故律师  法律文库  戚谦律师  郑州法院网  东方法眼  人民法院报  机动车保险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外民商裁判网  法律博客  北大法律信息网 
法制日报  资本市场法治网  中国律师网  开物律师集团  央视经济与法  股东维权网  我是VIP法律网  陕西律师网  中国法律信息网  中国辩护网  国务院法制办  工伤赔偿律师 
法律帝国  世纪大讲堂  法律图书馆  广州律师  潮州律师  中国检察视频台  中原维权网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网站导航 | 问答管理 | 博客管理 | 后台管理 |
本网的所有会员资料、文章等信息未经本网或其作者授权, 请勿使用或建立镜像。如需转载, 须注明来源商都法律网, 违者必究!
Copyright©2005-2010 商都法律网 shangdufalv.com All Rights Reserve
法律顾问:戚谦律师 13837159892 投稿E-mail:qqlawyer@126.com  客服QQ:287759398
QQ群咨询: 交通事故群:64518555 公司法律群:25701773 中国律师群: 23780351 律师交流群:35390389 河南律师群:60063201
房屋地产群:40076861 法官交流群:18918171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豫ICP备:06006829号
您是本站第【2921837】位访客  我要啦免费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