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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青年被当强奸犯枪决后真凶落网 媒体揭洗冤实情
  新闻来源:新民网    发布时间:2010-7-21 9:23:53    点击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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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年,由于当事人的误认和办案人员的不负责任,年仅23岁的河南小伙子魏清安被误判为强奸犯。5月3日,被执行枪决。

    随后的6月,真凶落网,并主动交待了犯罪经过。这惊动了有关部门。之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派人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对魏清安一案进行复查,如今回顾26年前的洗冤实录,仍让人心情复杂……

  1983年1月25日下午,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干沟村村民刘某被强奸;

  1983年3月5日,警方安排被害人辨认作案者,初为人父的魏清安被误认;

  1984年5月3日,魏清安被核准死刑,当日被执行枪决;

  1984年6月,真凶田玉修落网,主动供述了强奸刘某的犯罪事实。随后,当地公、检、法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了历时八个月的复查;

  1986年3月26日,河南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关于魏清安一案的复查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即开始调卷审查;

  1986年七八月份,中央政法委和“两高”派出工作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赴河南对魏清安案件进行最后复查;

  1987年1月2日,“两高”联合发出关于魏清安案件的批复,认为原以强奸、抢劫罪判处魏清安死刑,实属冤杀,应予平反。

  正是初夏时节,记者从郑州驱车一路向西,寻找一个26年前因“强奸罪”而被处决的人———魏清安。

  除了魏清安这个早已不在人世的名字,我们并不知道他的家人。

  汽车来到魏清安生前居住的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干沟村村口时,我们就开始打听:“知道一个叫魏清安的人吗?”“知道,被杀20多年了。”住在马路边的一户人家,两个看起来60多岁的老人用手指着斜对面的一栋房子,“魏清安的父亲就住在那个房子里”。

  如同每个农村家庭一样,魏家居住在一个面积不大的小院子里,一栋朝南的平顶房子稍大,紧挨着朝西方向的房子略小,显得非常破旧。

  魏清安的父亲魏有捞迎了出来。老人个子不高,虽已75岁,但身体很硬朗。

  在杂乱无章的客厅里坐下,当地朋友用河南话介绍说:“这是外地来的记者,想了解魏清安的案件。”“都20多年了……”老人刚一开口,便哽咽得说不出话来,坐在一旁的老伴也跟着伤心落泪。

   一晃过去了将近30年,第一次有记者前来调查魏清安冤案,我们的提问尽管小心翼翼,却不可避免地勾起了老人无限的伤感。

  刑场上大声喊冤

  1983年1月25日,正值春节前夕,中原大地寒气袭人。

  那天下午,邻居魏天续(音)家正在盖房子,从本村请了很多人帮忙,魏清安也在其中,他与几个年轻人轮班拉土。

  由于妻子临盆在即,魏清安不放心,趁拉土换班的间隙,不断地来回跑。下午5点,魏清安又一次回到家,他看了看妻子,便躺在床上睡着了。大约20分钟左右,村里兽医魏玉民来家里给猪打针,魏有捞叫儿子起来帮忙。魏玉民打完针离开时,太阳已经下山。

  就在下午5点左右,与干沟村相邻的西南岭村发生了一起拦路强奸、抢劫案,女青年刘某被一名20多岁的陌生男子强暴,并被抢走了手表和手提包。

  案件很快在附近村里传开了,人们议论纷纷,作出各种猜测。

  案发一个多月后的3月5日,干沟村的所有年轻人被通知去开会。魏有捞说,当时村里干部只是说年轻人都去开会,具体开什么会不知道。事后大家才明白,原来所谓的开会,其实是警方为了让被害人辨认作案者而故意安排的。

  魏清安也被通知去“开会”。他就这样离开了自己的家,留下一个刚满月的女儿,再也没有回来———被害人刘某看了一眼魏清安,对现场的警察说:“看长相像是他,个子好像低了点。”

     审讯时,魏清安不止一次地申辩说:“肯定认错人了,我脸上有一块疤,还有一个红痣,案发那天我的左手受伤了,包着纱布,当时喉咙疼得厉害,说话的声音不一样……”

  魏清安的所有辩解都是徒劳的。至于他是在什么情况下承认强奸、抢劫刘某的,至今仍不为人知。唯一的线索是,魏清安被处决后,家人从看守所取回他盖的被子,拆洗时,发现被子里面缝了一个魏清安手写的纸条:“爸、妈,我对不起你们,我没有作案,他们非让我交代,打得受不了,我只好按照他们的要求说……”

  魏有捞还记得,当时有好几个警察到家里搜查,最后搜到一个提包,说作案时抢走的就是这个包。“我跟他们说,这是我开会发的奖品,上面印的还有字,怎么成了抢来的包呢”?

  魏清安被抓走后,魏有捞去找县公安局的办案人员。“我跟他们说,绝对不可能是清安做的,他当天一直都在给邻居盖房子拉土,很多人都可以证明,他根本没有时间去作案!”

  案件到了法院,魏有捞从邻近的偃师县请了律师,但法院不让参加辩护。魏有捞没办法见到身陷囹圄的儿子,只好反复向审判长交涉:“这可是人命关天哪,不能随便判,能不能判个死缓,人不杀,先挂着,如果确实是他做的,我连尸体都不收,俺一家人丢不起这个脸。”

  魏清安到底是怎么判决的,家人不仅没有得到任何消息,而且从未看到判决书。

    《法治周末》记者经过调查获悉,魏清安强奸、抢劫一案,由河南省巩县(现为巩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巩县法院以强奸、抢劫罪,一审判处魏清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1984年5月3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魏清安当日被执行枪决。

  据有关人士证实,判决书下达后,魏清安拒绝签字,要求法院出示他作案时穿的衣服、鞋子等证据。在当天行刑时,魏清安大声喊冤:“这个案子天长地久,总有一天会弄清楚的……”

  魏清安在刑场喊冤后,现场负责人下令暂停执行,紧急请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管领导。这位领导提出,从被害人阴道内提取的分泌物,经化验与魏清安血型一致,说明判决不可能错误。

  最终,时年23岁的魏清安被处决。魏有捞被通知去收尸时,才知道儿子已经被处决了。

  真凶在一个多月后落网

  魏清安临刑前的预言很快变成了现实———1984年6月,洛阳市公安局抓获了一名叫田玉修的盗窃犯(当时的法律尚无嫌疑人称谓),在被判处死刑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进行死刑复核,眼看就要拉去刑场了,田玉修向洛阳市公安局主动供述了他强奸、抢劫刘某的犯罪事实。

    当洛阳市公安局向案发地巩县公安机关查证时,两地警方不禁大吃一惊———强奸、抢劫刘某的罪犯魏清安已经在半年前被处决,现在突然冒出一个田玉修,难道魏清安被冤杀?

  案件迅速上报到河南省公、检、法高层,省委有关领导获悉此事后感到极度震惊,省委政法委决定成立由省检察院牵头,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派人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对魏清安一案进行复查。

  现已退休的王绳祖首先接受了《法治周末》的采访。当年,他是河南省检察院刑事检察处处长,案件的复查工作基本上由他负责。除此外,当时的调查组成员还包括:时任省检察院检察员王连珠、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刘怀珍、省公安厅处长葛中玉等。

  对于调查组来说,深入此案的第一道关口是对魏清安和田玉修两人口供的甄别。在几乎所有的关于作案过程的审讯笔录中,魏清安的供述很详细,甚至连细节的描述都与案发现场完全吻合;而田玉修的供述却显得很粗,有些地方与受害人的说法不一致。

  到底相信谁的供述呢?在一个口供还是主要证据,且口供处于案件的核心地位的刑事司法年代,要想排除口供是非常困难的。

  河南省高院有关领导据此提出质疑,如果不是魏清安作案,为什么他交代的作案情节能够如此细致,与现场完全吻合?如果是田玉修作案,为什么他交代的作案过程含糊不清,不少细节与现场存在出入?

   

  这当然是一个问题。省检察院主要领导和参与调查的王绳祖、王连珠两位检察官在事前阅卷时已经发现,魏清安的供述表面上看起来很详细,与受害人的证言和现场勘查高度一致,但魏清安的供述极不稳定,在11次审讯中,五次作了有罪供述,另外六次又推翻了供述。其中,有三次笔录记载,魏清安从审讯一开始就拒不承认,最后两次则完全不承认作案,要求公安机关拿出他犯罪的证据。

  作为检察官,他们从内心里隐约作出判断,这可能是案件侦查机关逼供、诱供、指供的结果。但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这种主观推测只会引起更加尖锐的矛盾。所以,他们必须寻找证据。

  从关键物证上打开突破口

  案件发生在傍晚时分。受害人刘某正骑着自行车往家走,冷不防被一个同样骑自行车的陌生男子撞倒在地,自行车受损,两人争执起来。男子表示帮她修理自行车。恰在此时,过来一位外村人问路。

    待那人走远后,男子凶相毕露,将刘某拖至附近一间废弃的水泵房强奸,然后抢走了她的手表和手提包等物,骑上自行车逃之夭夭。

  时任河南省检察院检察长赵文隆与王绳祖等人一起,先后两次来到案发地点实地察看,发现水泵房位于野外,是一间没有门窗、四面透风的破房子。赵文隆提出,重点查找罪犯作案时所骑的自行车、所穿的大衣、皮鞋的下落、被抢手表的去向、魏清安有没有作案时间等事实。同时要查清魏清安是在什么样的情况和环境下供述的,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调查组发现,在自行车、大衣、皮鞋、手表的来历和去向上,魏、田两人的供述差异较大。于是,调查组决定从本案的几个关键物证上打开突破口,对魏清案和田玉修分别供述的物证下落逐一追查,以判断两人供述的真假。

  第一个物证:自行车。魏清安供述说,他当天作案时所骑的自行车是从邻居李秀荣家借来的,后来又说是从另一个邻居魏田胥那里借来的,是魏田胥的亲戚放在他家的自行车。而自行车到底是什么牌子,魏清安表示记不得了。

  调查组找到了李秀荣和魏田胥,两人均证实,魏清安没有向他们借过自行车,以前的办案人员未向他们了解这一细节。

  调查组提审田玉修,他供述说,作案那天骑的是一辆“双喜牌”28型自行车,该车是他作案前不久从洛阳市郊区铁路护路队偷来的。当天强奸、抢劫刘某后,他骑着这辆车逃到附近的偃师县城,顺手丢弃在一个理发店的外墙边。

  理发店的员工向调查组证实,当时确实有一辆被丢弃的自行车,被居委会的工作人员送到了公安局。调查组带着田玉修,在公安局院内的一大堆自行车中辨认,他当即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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