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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从事高空高压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适用民法通则还是电力法的复函
  新闻来源:商都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0-7-15 19:18:08    点击量: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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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从事高空高压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适用民法通则还是电力法》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如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电力部门不9c$*R0O979X!1Z=X承担民事责任;电力法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用户自身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电力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两部法律对归责原则的规定是有所区别的。但电力法是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后对民事责任规范所作的特别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你院所请示的案件应适用电力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豪哲诉延边电业局、姜国政赔偿一案的责任划分及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1993年5月5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曹豪哲诉延边电业局、姜国政赔偿一案如何划分责任及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延边电业局的高压供电行为和姜国政在变压器台下堆柴垛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曹豪哲伤残的后果。延边胡燕来电业局作为特殊侵权责任主体,且未能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危险,应负主要责任。姜国政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负有重要责任。曹豪哲无行为能力,被延边电业局和姜国政共同造成的危险致残,如法院认定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要求过苛,不宜这样处理。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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