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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调解优先”原则扩至轻微刑事案件
  新闻来源:正义网    发布时间:2010-7-13 14:49:20    点击量: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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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概述】

  据新华网627报道,当天,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要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理念,切实转变重裁判、轻调解的观念,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自觉主动地运用调解方式处理矛盾纠纷。

  《意见》要求,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贯穿于一审、二审、执行、再审、申诉、信访的全过程,把调解主体从承办法官延伸到合议庭所有成员、庭领导和院领导,把调解、和解和协调案件范围从民事案件逐步扩展到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执行案件,建立覆盖全部审判执行领域的立体调解机制。

  9类敏感民事案件将成法院调解重点

  《意见》中明确提出了人民法院要下大力气做好调解工作的9类民事案件。分别是:

  ◆事关民生和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

  ◆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破产案件;民间债务、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纠纷案件;

  ◆案情复杂、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

  ◆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适用法律有一定困难的案件;

  ◆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

  ◆社会普遍关注的敏感性案件;

  ◆当事人情绪激烈、矛盾激化的再审案件、信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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