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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法官律师三方探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新闻来源:正义网    发布时间:2010-7-9 18:55:43    点击量: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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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0日,“两高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学界将这两项规定简称为“非法证据排除”新规。曾有学者坦言,“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仅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有所规定,在具体操作上还存在缺陷。”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学界、业界引发热议,掀起学习、研究、探讨的高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中面临哪些问题?非法言词证据的范围及非法实物证据如何界定?公检法各扮演什么样的角色?7月8日上午9:00,《“控辩审三方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中的问题》专门论坛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举办,检察官、法官、律师三方同台交流探讨。

  正义网:各位网友们,早上好!欢迎大家收看今天的“‘控辩审三方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中的问题”的直播。

  正义网:现在为大家介绍下会场的情况:参与本次论坛旁听的观众已悉数到场,控、辩、审三方的嘉宾也已到场。


  正义网:各位网友们,本次论坛现在正式开始。

  正义网:本期论坛讲围绕以下五个问题展开讨论:

  1、关于非法言词证据的范围及非法实物证据的界定问题。
  2、关于要求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供非法证据线索的问题。这一要求是否意味着被告人要承担举证责任?
  3、法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产生疑问?如何理解这个标准?
  4、检方承担证明责任的问题。如果检方不提供笔录,不提供录音、录像,拒绝侦查人员出庭,怎么办?
  5、被告人或辩护人在二审中首次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二审法院是否还应受理?

  正义网:参加本次论坛的嘉宾有:海淀检察院副检察长卢建平;法制日报副总编李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全国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焦鹏;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照东;法官学院教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刘京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庭长周军;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张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向泽选;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法制与新闻》杂志总编辑陈建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振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金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宣教处处长许永俊。

  正义网:现在由卢建平代表主办方致欢迎辞。

  卢建平(海淀检察院副检察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仁,大家上午好!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法制日报》、《法制与新闻》杂志和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控辩审三方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中的问题现在开始。下面,我来做一个简短的欢迎辞。今天的论坛主要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陈瑞华教授主持。其实我们的主持人是有严格要求的,一直以来呼吁我们要跟国际接轨。要维护论坛本身的面目,我们论坛的主持人应该是有能力的女主持人。但是这是一个美好的愿望,在女主持人没有来之前,我们男主持人就来一把客串。

  卢建平(海淀检察院副检察长):海淀区检察院法学沙龙已经是第5期了,我们希望在形式上要和大家熟悉的会议形式有所区别。有时候工作会议是领导讲话,讲完以后让大家认真学习和深刻的领会,然后把贯彻落实的情况再适当的总结和反馈再汇报。学术会议是一个发言两个评论,一个人发言五分钟,两个评论二十分钟,发言人说的远远不够评论人评论。这样的一种会议形式,对于我们自由、宽松的考虑我们工作当中出现的问题,或者是我们学习研究当中碰到的一些问题,可能是有它的缺陷的。特别是对于希望多方参与,听到不同意见的要求,是得不到满足的。所以,我认为这种论坛的形式,应该是能满足我们活动的要求。

  今天是第五期,以后可能还会有。欢迎大家从现在开始对我们论坛给予关注和支持。谢谢大家!下面有请李群为大家发言。

  李群(法制日报副总编):尊敬领导、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参加这次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法制日报《法制与新闻》杂志、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主办的海检法学沙龙第五期。几乎每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都与刑讯逼供有关,对司法的公信力都会带来损害。因此,中央政法机关一直在力求解决这个难题,7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五部委对排除非法证据若干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明确了非法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依据。法律界有句名言,再好的法律,再完善的规定都要有人来执行。今天我们举办这次论坛,就是由在司法实践一线的优秀检察官,资深的法官,知名的刑辩律师来探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认为非常有意义。控、辩、审三方的探讨也更有新意。作为法律共同体的目标是一致的,期待你们精彩的争辩。

  海淀检察院是知名的检察院,在全国检察系统美誉度很高,我们法制日报主办的《法制与新闻》杂志在政法系统拥有广大的读者,希望我们今后多多合作,预祝此次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卢建平(海淀检察院副检察长):下面有请坛主。

  主持人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非常荣幸有这样一个机会参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中的问题”这样一个论坛,我希望在今天上午的论坛过程当中大家畅所欲言。在正式开始之前,我也利用坛主的便利说两句,“两高三部”出台以后应该说具有重大影响。但是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发现两个政策出台以后,我们除了有一个15号的排除规则以外,还有41条的死刑排除规定。可以说排除的规定是这两个排除规定的核心和灵魂。越来越多的人担心这些规定怎么实施、怎么操作。比如说我最近到湖南律协,当时有一千多名律师讲了这两个规定。刑讯逼供在过去的司法当中一直有规定,但是12年来两高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实施不尽人意,现在又弄了一个这样的规定是否能够实施?这是大家担心的。有很多人提出了疑问,在最近几年讨论当中,什么叫做提供证据线索?到什么程度才算尽到了责任?被告人说我身上有伤,我在某年某月某日被殴打,他也提不出某些人对他进行殴打,这是否算到了提供线索的责任?而且我们发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启动有一个重要的程序,有疑问就是一种证明标准,达不到这个标准就可以不提供。法官如果按照过去的理解来进行理解的话,怎么理解证据取得的合法疑问?这个问题确实是困扰未来的执法部门。

  主持人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特别是我们有了第12条规定,第一层法院如果拒绝对合法人审查的,被告方还可以向第二层方提审。他主要是考虑避免反复的提出一种诉求请求,导致诉讼的拖延。我们现在搞了一种开放式的非法证据排除制,而且第二审还可以再审,如果第二审拒绝或者不接纳,连救济的机会都没有了。争议最大的是第13条,这意味着被告方提出的被告方提出的被告人的书面陈述。我这里就不再一一列举了,待会儿各方的精英们会就这些问题进行讨论。

  成文法有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一个抽象的一般化的规则,如何在个案当中得到实施,这是一个最大的难题。各位不要忘记,不管是美国还是英国,他们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累计起来才形成了今天的情况。所以这些规则在实践当中肯定有一个磨合、博弈、较量、重新塑造的过程。我们要以善意的心态,以推动法制的事业来看待这个规则。好在中央高层领导结束了这种讨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生五年来的争论已经不存在了。目前,最大的问题不是规则制定对不对的问题,而是如何实施的问题。所以我建议今天,为了节省时间,我们围绕规则如何实施,实施过程当中面临哪些问题来进行讨论。我们现在面临的是一个如何实施规定,以保障它得到准确、全面实施的问题。

  下面我们首先请控方,来自海淀检察院的两位检察官发表他们的高见,每人十五分钟。

  许永俊(海淀检察院宣教处处长):关于非法言词证据的范围及非法实物证据的界定问题,我的基本观点是这样的:关于这两者的关系,应当根据规则来予以适用。非法言词证据的范围,首先要明确非法的手段如何理解。从目前来看,非法言词证据主要指是利用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述。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从诉讼法来看,主要是暴力、殴打。但是有些长时间的折磨,这个手段是否足以让嫌疑人产生心理上的压迫。我认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它是否属于刑讯逼供的手段。对于关于非法实物证据的界定问题,我认为,《规则》第14条对“非法”的界定是明确的。但是对于实物证据,我们认为实物证据从理论来看分为书证和物证。这个物证应当从法律上来理解,应该包括资料和笔录等都应该包括在实物证据里面。以上是我关于第一个大问题的基本立场。

  许永俊(海淀检察院宣教处处长):第二个问题关于要求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供非法证据线索的问题。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想先阐述这样一个观点,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到公正和效率如何平衡的问题,因为法律的实施它的最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制与秩序。因此,任何时候法律的维护要以基本的秩序的持续作为前提。在这个前提下举证分为两种,实体角度是被告人是否有罪,除非法律有另外的规定,否则由公诉人来承担,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程序问题,也就是说整个“两高三部”的规定是证据的可采性,关于这个问题的话,我认为被告人是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和证明的程度,这是由法官基本裁决权来决定的,但是对于这个标准,我认为作为司法部门是可以进行讨论的。《规则》的第6条,对被告人举证提出来,被告人和辩护人应当提供取证的时间、地点等相关线索和证据。在这里我个人的基本观点是,他只要大致的概括证明他在一个相对时间和一个相对地点,受到了刑讯逼供或者是非法取证就可以了,因为我们中国目前的比较严格的形势诉讼法体制,无论是公诉人还是侦查机关,他的侦查行为和诉讼行为都是有比较严格的疏证作为证据的。同时,对他言词证据还有录音和录像,来证明这个阶段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

  许永俊(海淀检察院宣教处处长):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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