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未标题-2

最新文章

博客精华

有问必答

论坛妙帖

 
当前位置:重点栏目->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无责的一同饮酒乘坐人应担部分责任
  新闻来源:胡智勇 胡 军    发布时间:2010-7-9 17:18:58    点击量:71  
  没有图片!  

               ——重庆五中院判决罗开碧等诉秦联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裁判要旨

  交通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交通事故责任虽认定乘坐人无责,但乘坐人和肇事者一起饮酒后,明知其酒后驾驶车辆有危险,却对可能出现的危险采取放任态度,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该乘坐人损害,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案情

  2009年3月14日,秦联志、张某等人在綦江县安稳镇羊肉馆吃晚饭,众人喝了二斤用白酒泡制的木瓜酒。秦联志也喝了一定量的木瓜酒。饭后,秦联志便驾驶借来的小型客车搭乘张某等10人,由安稳镇街道沿松路驶往松藻。车行至安福寺路段,因会车时操作不当,致车辆驶离公路,翻于公路右侧坎下,造成乘车人张某当场死亡、秦联志等九人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09年4月8日,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联志饮酒后驾驶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机动车,在会车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公路,翻于右侧坎下,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系秦联志一人的过错导致,秦联志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张某等十人无违法行为,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为此,死者张某的家属罗开碧等向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秦联志赔偿全部损失共计419121.5元。

  裁判

  綦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秦联志驾驶渝BE6002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张某等10人,由于会车时操作不当,致车辆驶离公路,翻于公路右侧坎下,造成乘车人张某当场死亡、9名乘车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联志饮酒后驾驶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机动车,在会车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公路,翻于右侧坎下,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系秦联志一人的过错导致,秦联志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故罗开碧等请求秦联志赔偿的理由合理合法,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判决秦联志赔偿罗开碧等各项损失419121.5元。

  一审宣判后,秦联志对一审判决不服,理由是:事发当日,同车人与秦联志一起喝酒,乘车人明知酒后驾车有危险,但他们并未阻止秦联志驾车,故同车的成年乘坐人均对此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秦联志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不当。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同车成年乘坐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不得醉酒驾驶”。秦联志酒后驾驶超过核定人数的车辆,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秦联志一同喝酒后,明知秦联志酒后驾驶超载车辆,在乘车极具风险的情况下,既未劝阻,更未拒乘,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放任态度,故张某存在重大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尽管秦联志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由于张某存在重大过失,结合秦联志驾车是友人同行,并未谋利的实际情况,故应适当减轻秦联志的民事责任。交通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既有紧密联系,也有区别。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虽无责任,但对损害有过错的,同样适用过失相抵的原则,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本案情况,由秦联志承担事故80%的民事责任,张某承担事故20%的民事责任为宜。故秦联志提出的其不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2010年5月10日,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罗开碧等因张某死亡所产生各项损失419121.5元,由秦联志负责赔偿335297.20元,其余费用由罗开碧等自行负担。

  本案案号:(2009)綦法民初字第1676号;(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845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胡智勇 胡 军


    | 友情链接
商都法律网  交通事故律师  法律文库  戚谦律师  郑州法院网  东方法眼  人民法院报  机动车保险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外民商裁判网  法律博客  北大法律信息网 
法制日报  资本市场法治网  中国律师网  开物律师集团  央视经济与法  股东维权网  我是VIP法律网  陕西律师网  中国法律信息网  中国辩护网  国务院法制办  工伤赔偿律师 
法律帝国  世纪大讲堂  法律图书馆  广州律师  潮州律师  中国检察视频台  中原维权网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网站导航 | 问答管理 | 博客管理 | 后台管理 |
本网的所有会员资料、文章等信息未经本网或其作者授权, 请勿使用或建立镜像。如需转载, 须注明来源商都法律网, 违者必究!
Copyright©2005-2010 商都法律网 shangdufalv.com All Rights Reserve
法律顾问:戚谦律师 13837159892 投稿E-mail:qqlawyer@126.com  客服QQ:287759398
QQ群咨询: 交通事故群:64518555 公司法律群:25701773 中国律师群: 23780351 律师交流群:35390389 河南律师群:60063201
房屋地产群:40076861 法官交流群:18918171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豫ICP备:06006829号
您是本站第【2933134】位访客  我要啦免费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