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诉浙江在线著作权纠纷案维持原判
备受社会关注的新京报社诉浙江在线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尘埃落定。今天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近两小时的二审开庭审理,裁定驳回原告上诉请求。法院认定,7706篇文章和2477幅图片被侵权之诉不宜合并审理。
2008年8月,新京报认为浙江在线于2003年底至2007年7月间,未经授权擅自转载《新京报》7706篇文章、2477幅图片,将浙江在线先行诉至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一中院将该案移送至杭州市中院。今年5月,杭州中院认为诉讼涉及文字作品7000余篇,图片2000多幅,涉及作者500余人,是基于不同争议事实向被告提出诉讼请求,形成多个诉讼标的,构成多个独立的诉讼,不宜合并审理,故驳回起诉。新京报不服,提起上诉。
庭审中,新京报认为,自己列举的被转载文章都为《新京报》记者在报社工作期间的职务作品,《新京报》已经做了详细的工作,与每位编辑、记者签订了委托协议,并对涉案文章进行了公证。符合法律规定,有权代表作者起诉浙江在线。被告所侵犯的是新京报这一单一主体,转载多篇文章也是一个连续性的侵权行为,所以不应分开立案。
浙江在线则认为,杭州中院花费了大量时间,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基本查明前50篇作品的基本情况,仅就这50篇作品来看,存在著作权属和转载争议。上诉人原审起诉的多个作品著作权内容各异,著作权权利人和权利归属也不尽相同,多个著作权主体客体构成的诉依法不能合并审理。
由于此案侵权证据数量庞大,涉及上万篇幅图文作品,一一比对困难很大,新京报认为可以采取抽样比对,只要抽样证明当年有侵权事实存在,按照年度50万元转载费用来计算赔偿损失。浙江在线则认为侵权责任是严格责任,只有一一查明侵权事实,才能进行责任认定,选择性比对没有合法依据。
浙江高院合议庭认为,新京报社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主张其实体权利无可厚非,但主张本案并案起诉并无明确法律依据。本案合并审理既无法体现“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的两便原则,也无法实现公正裁决的最终目的。且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充分考虑程序的公正和平衡,确保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以全面、平等地行使。新京报社作为权利人完全可以采用选择其中一件作品或其中一个作者所涉及的作品为诉讼标的等方式提起诉讼,以确定侵权事实和赔偿标准,方便案件的审理和最终解决,且此种选择并不会影响其诉讼权利的正常行使。原审法院在对本案纠纷审理过程中,经过多次证据交换和开庭,发现本案的合并审理确实存在阻碍案件审理和客观事实查明的情形后,向新京报社作了充分释明,要求其将案件按照一定的分类方式分案起诉。该院在新京报社拒绝的情况下,驳回新京报社的起诉并无不当。新京报社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新京报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