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做法是解决现有制度功能上的欠缺,其价值也正在于此
“人民陪审团”制度尝试构建的民意表达机制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
“人民陪审团”的引入,能否实现预期的减压阀功能,缓解人民法院处理重大疑难案件的压力,也是需要实践来验证的
如果这些做法真的触及了司法制度中的权力结构,创设或限制了司法参与者的权力,那么是难脱违法之嫌的
□支持:符合司法改革的方向
□质疑:出处不明有点“四不像”
□共识:前景看好值得探索
河南法院所推行的“人民陪审团”,实际上是在案件审理中引入了新的裁判主体,由普通民众组成的“人民陪审团”在一定程度上分享了原来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所专享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改革实质上超越了现行司法体制的边界,对目前的司法制度形成了冲击。
最近,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个值得关注的动向: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力推下,“人民陪审团”的尝试工作已从刑事审判领域延伸到民商事、行政审判的具体案件中。截至目前,河南省已有122个法院用“人民陪审团”的模式审理各类案件,共有十五万余名“人民陪审团”成员。
与此同时,法学界对此展开激辩,畅谈河南“人民陪审团”的终极走向问题,是昙花一现,还是最终能被立法机关所接受。
支持:符合司法改革的方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认为,河南“人民陪审团”的出现,符合司法改革的方向,有其独特的司法价值。
肖建国说:“我最初的反应是,河南法院又在搞什么名堂。等我了解河南法院的做法之后,其有独到性,巧妙避开了刑事审判诉讼构造的难题,不再是内置改革,而是外挂式的改革,合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避免了大的‘外科手术’,需要一种政治智慧和司法智慧,是值得钦佩的。这种做法是解决现有制度功能上的欠缺,其价值也正在于此。”
肖建国认为,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大大分担了法院的压力。对审判权进行横向的分割是大陆法系的一个做法,法官和陪审人员在事实认定上有同等权,可能造成法官主导,陪审团顺从的结果,为了防止法官对陪审人员的控制,在合议庭水平分割,使得陪审人员能够产生凝聚力,而不被法官控制,使审判权能够切割行使。从实际效果看,并不乐观。从河南法院的实践来看,“人民陪审团”的探索至少是有价值的。
民事诉讼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汤维建认为,“人民陪审团”制度具有三个方面的价值:
一是制度变革价值。在我国现阶段多方面矛盾并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现有的“象牙塔”式的裁判方式以及目前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已经难以满足现实需要。“人民陪审团”制度尝试构建的民意表达机制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
二是程序完善价值。当前我国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型陷入困境,其原因在于我国缺乏当事人主义的相关配套制度。在这一背景下,“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出现有助于防止法官恣意裁判,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诉权得到最大化的实现。
三是强化司法权威,确保司法独立的价值。“人民陪审团”制度能够发挥“避雷针”的功能,使法官免受公众的质疑和批判。从历史发展趋势来看,司法权正在逐步实现社会化,“人民陪审团”制度有助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司法。同时,人民法院可以利用“人民陪审团”这一“壕沟”,抵御非审判性的权力组合对审判工作的干预,从而确保司法独立的实现。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一飞认为,在目前我国公众存在着对司法的不信任心理的情况下,河南法院的“人民陪审团”意义非常重大,能够进一步强化司法的权威性,既是民主参政的一种方式,而且有利于公正。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梁剑兵认为,近代与现代司法文明创设了陪审团、合议庭等“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断案机制,防止个人专断的无理。近现代以来的文明司法理念,本来就是民主化的,包括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司法大众化”制度改革在内。河南全省法院推广“人民陪审团”制度,这在落实民主司法方面迈出了重要的步伐,将有利于促进我国司法活动的民主化和大众化,为实现司法公正、社会认可的裁判正义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质疑:出处不明有点“四不像”
在赞扬声中,一些专家学者对河南法院的“人民陪审团”的前景并不乐观。
一种质疑声认为,河南现在推行的“人民陪审团”出处不明,既不像英美的陪审制,也不像日法的参审制,既不决定定罪问题,也不决定量刑问题,是个“四不像”的东西。
也有质疑者认为,“人民陪审团”存在着不少深层次的问题没有解决:除了名称的不妥外,“人民陪审团”的角色定位、诉讼权利义务、对现有庭审构造的冲击、“人民陪审团”与检察院和辩护律师的关系、与现有陪审制度的关系、“人民陪审团”协调民商事、行政审判和执行案件中当事人复杂利益冲突的巨大难度等问题,都需要斟酌考量。
另外,“人民陪审团”的引入,能否实现预期的减压阀功能,缓解人民法院处理重大疑难案件的压力,也是需要实践来验证的,在当前体制未改的情况下,改革设想很可能落空。
还有专家学者谈到“人民陪审团”的合法性问题。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对私权力来说,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司法权是一项公权力,在司法过程中,各方参与者的权力内容由法律创设,权力边界由法律来划定,如果要有所改变,只能由法律来进行。超越这个界限,便是逾矩,是违法。目前,很多地方法院都在积极进行探索,以求更有效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但如果这些做法真的触及了司法制度中的权力结构,创设或限制了司法参与者的权力,那么是难脱违法之嫌的。而如果“改革”只不过是对司法参与者行使权力的方式进行创新,并不触及权力内容和界限,也没有违反法律关于履行权力方式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就既不逾矩,也不违法。
“河南法院的这种做法尽管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司法收益,但是从制度本身来说,则显得不伦不类。”有学者认为,就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而言,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作为案件裁判主体的只能是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其他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应该对具体案件如何裁判施加影响。
而河南法院所推行的“人民陪审团”,实际上是在案件审理中引入了新的裁判主体,由普通民众组成的“人民陪审团”在一定程度上分享了原来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所专享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改革实质上超越了现行司法体制的边界,对目前的司法制度形成了冲击。在宪法及有关法律没有就相关问题的规定作出改动的情况下,由地方法院进行这样一种改革,显然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其改革的正当性必然会受到质疑。
共识:前景看好值得探索
通过激辩,不少专家学者对“人民陪审团”的前景充满信心,认为在值得探索的同时,要对一些存在的缺陷性问题引起重视。
“河南法院推行的‘人民陪审团’制度确实符合司法的基本内涵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虽然不甚完善,但是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意义。所以,从一开始就要对这个制度进行精心维护和爱护。”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教授王新清认为。首先,规则一定要制定得严格和细致,在成员的选拔上,各个阶层一定要有代表,一定不要把陪审团搞成一个职业;二是选任一定要随机性,让控辩双方都能认同;三是一定搞好回避制度,比刑事诉讼法规定更广泛的回避,有污点的一定要排除在外;四是保持“人民陪审团”的中立性,目前的办法还可以再细化。
“在‘人民陪审团’的推行中,还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引起重视。”肖建国举例说,在河南高院的一些规定中,“人民陪审团”是应法院要求参加,究竟是法院指定的程序还是当事人的要求;“人民陪审团”是公民的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成员产生的程序,行政化色彩较浓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人民陪审团’这样一项改革是有生命力的。”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徐昕认为,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应是参审制到陪审制,现阶段的参审制可以引用专家参审的做法。其次就是选任的问题,未来发展趋势可以变成完全自荐,自荐可以解决激励机制的问题。“人民陪审团”成员库的扩大,可以扩大司法民主,选任解决的话,就可以实现平民化,避免职业化精英化。
四川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教授左为民认为,“人民陪审团”针对的是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如何快速全面深刻丰富地反映民间的意见,传统的陪审制度已经略显不足,“人民陪审团”回应了这种新的时代要求,可以化解司法矛盾。
左为民建议,对“人民陪审团”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时如何解决、运作成本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上,河南法院不能回避,要及早出台具体的规定,否则,容易流于形式。
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邸瑛琪认为,“人民陪审团”作为新生事物来成长,总要经过一定时间。在此期间,有许多重大的制度性的问题需要详加斟酌,并予以合理的吸纳和扬弃。比如,“人民陪审团”成员由谁来选定,是法院还是人大;“人民陪审团”和法官的审判权如何划分,是否区分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还是采用其他分权方式;“人民陪审团”应该由什么样的公民构成,是否需要排除违法公民参与的禁止性规定;在各类案件中,什么案件需要“人民陪审团”参与;“人民陪审团”的薪酬、任期等。
邸瑛琪建议,待各方面条件相对成熟后,适时修改刑事、民事、行政等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人民陪审团”为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最后,修改宪法,将“人民陪审团”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规定。这才是“人民陪审团”的终极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