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和河南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下称《规定》),对该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规定》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五千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规定》同时规定,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正在办理的案件,盗窃数额未达到本规定“数额较大”标准的,属于侦查环节的应当撤销案件,属于检察环节的应当不起诉,属于审判环节的应当宣告无罪。
据悉,《规定》已于6月12日施行,1998年4月8日印发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