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未标题-2

最新文章

博客精华

有问必答

论坛妙帖

 
当前位置:当事人服务->诉讼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来访接待基本办事程序
  新闻来源:商都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0-6-16 23:33:00    点击量:89  
  没有图片!  
       1.填表
    最高人民法院来访接待时间一般是: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周三、六、日不接待。
  进入接待大院之后,能见到左右两个窗口。所有初次来上访或申诉的人都可以到右面窗口领取一张表格。上面会要求来访人填写一些基本信息:包括来访人基本信息;因何事申诉;对何裁决不服;要求申诉人用简要的语言概括案件基本情况和申诉理由。请注意,领表窗口只在接待日的上午8:00~9:30和下午13:30~14:30发放表格;所领取的表格上均盖有当天日期;交表窗口下班时间一般晚一些。请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去晚了就领不到表了。
  2.交表
  表格填好之后,申诉人可到左边的交表窗口交表。表格分上下两部分,上面的部分交给法院,下面一截由申诉人保管作为回执。里面的工作人员会根据表格将基本信息输入法院内部的系统,对申诉人来访的目的进行基本的分类:主要有民事、刑事、国家赔偿、行政、执行等类别,在有些大类下面还按省份分成更小的类别。
  3.排队等叫名
  表格上交后,法院会将来访人填写的表格分类,将其转交给负责接访的法官。一般情况下交完表后,来访人便可到接待室里面的电子显示屏里看到自己的名字。接待大院里有左右两个电子显示屏,右屏显示一些与申诉有关法律法规;左屏显示各类来访人的排队情况,例如某一类别初访多少人,再访多少人,已谈多少人,未谈多少人。
  法院会通过院内的大广播通知来访人,要求进入其办公区接受谈话。
  每位来访人每个月(自每月1日至31 日)只用填一次表就行了,不必重复填写;所填表格当月有效。重复填也没用,因为名字已经在电脑系统里了。
  每位来访人每个月有三次被叫到名字的机会,如果错过了,就得等下个月再来。
  对省高院的裁决文书申请再审的人数一般不多,来访人等一两天就有可能被叫名。其他类别的人比较多,等待的时间就可能长很多。所以,要有足够的耐心。当然,有些室的接访法官也会主动给来访人打电话,简要告知来访人应当准备的材料及相关要求,也有可能会与当事人约定一个时间。
  当然,也有些特殊人士可以免去排号程序,直接进入法官办公室。这里讲的是一般情况。
  4.谈话
  被叫到名字的人可以持回执条,带上材料和身份证件到办公区接受法官谈话。
  在谈话之前要接受严格的安检,法警会检查包里的每一个角落。来访人不要带任何危险品(如刀具、利器、打火机等)。
  律师在地方法院的免检特权在这里不生效。
  法官一般会非常严肃。首先会询问来访人是不是律师;是第几次来访。之后一般会要求来访人用最简短的语言概括来访目的、事由及原法律文书的错误所在。法官谈话对申请人的要求较高,申请人应当做对对案件了然于胸,尽可能使用法言法语;要求申请人对法官的询问对答如流;要求能够准确的理解法律和解释法律。许多申请人历尽艰辛得见法官,却因为表达问题,导致达不到预期目的,实在遗憾。
  谈话时,有些法官会有选择性的记录一些双方谈话的内容,在其内部的工作平台上形成处理意见。
  5.等待法院立案审查处理结果
  就民商事案件而言,对不服省高院二审判决、裁定、调解,不服省高院再审改判的案件,法院会根据情形作出如下两种处理:
  第一种情况,经法院审查,如果全部材料形式合格,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法院会考虑予以立案,接访法官会将案件报请审判长(或分管庭长)批准,立案编号转立案二庭其他合议庭审查。请注意,这与省级高院由告申庭负责再审立案审查是不同的。法官收取当事人的材料后,会要求当事人填写一张收取材料的清单。该清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予申请人。如果法官收取材料了,则申请人算是完成了申请再审的第一步。
  第二种情况,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法定事由之一,但材料不符合法院要求,法官有可能给申请人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须知》,则法院会将材料退回申请人,要求补正。如果出现法官拒收材料的情况,则申请人的大麻烦就来了。申请人很可能需要再次经过漫长的排队程序才能得见法官;还可能因为法官认为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的名字再也不会进入法院的电脑排队系统。

    | 友情链接
商都法律网  交通事故律师  法律文库  戚谦律师  郑州法院网  东方法眼  人民法院报  机动车保险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外民商裁判网  法律博客  北大法律信息网 
法制日报  资本市场法治网  中国律师网  开物律师集团  央视经济与法  股东维权网  我是VIP法律网  陕西律师网  中国法律信息网  中国辩护网  国务院法制办  工伤赔偿律师 
法律帝国  世纪大讲堂  法律图书馆  广州律师  潮州律师  中国检察视频台  中原维权网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网站导航 | 问答管理 | 博客管理 | 后台管理 |
本网的所有会员资料、文章等信息未经本网或其作者授权, 请勿使用或建立镜像。如需转载, 须注明来源商都法律网, 违者必究!
Copyright©2005-2010 商都法律网 shangdufalv.com All Rights Reserve
法律顾问:戚谦律师 13837159892 投稿E-mail:qqlawyer@126.com  客服QQ:287759398
QQ群咨询: 交通事故群:64518555 公司法律群:25701773 中国律师群: 23780351 律师交流群:35390389 河南律师群:60063201
房屋地产群:40076861 法官交流群:18918171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豫ICP备:06006829号
您是本站第【2925879】位访客  我要啦免费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