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庭审前报道的政策和实践
(上)(下)
郭国松等:第7期
发布时间:2007-08-12
时 间:2007年7月14日
地 址:海剑大厦314贵宾室
主讲人:郭国松 主持人:赵华(CCTV《新闻调查》策划)
http://www.methodfirst.cn/rostrum.html?id=952
主持人赵华:
各位下午好!非常欢迎大家参加第7期法律记者沙龙活动。今天研讨的主题是“刑事案件庭审前报道的政策与实践”,我想这是一个非常好的话题,因为它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媒体报道,一方面是司法的审理和判决。大家知道,目前在我们国家媒体有它的困境,比方说它在报道的时候,有来自外部的审查,也有来自自我的审查。其实这种情况在司法界也存在,例如有一些案件也不一定是法官或者法律说了算,后面可能还有一个权力系统在干预。作为媒体和司法界的人员,在面对一些纷纭的案件如何报道,如何进行审理,如何各自守住边界,不要越位,推进中国的司法和媒体的进步,我想这里面有相当多的功课要做,有很多需要改革或者推进的地方。
今天特意邀请到21世纪经济报道的高级记者郭国松先生,郭先生长期从事媒体的报道,曾经在《南方周末》工作了很多年,发表了不少关于刑事案件的报道。还邀请到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宣传处的许永俊先生,同时还邀请了四位点评人和各位同仁的光临。下面有请郭国松做主题发言。
媒体报道刑事案件的问题与对策
郭国松(21世纪经济报道高级记者):
各位新老朋友大家下午好!感谢法律记者沙龙以及海淀区检察院,还有相关的单位能够给我这样的一次机会。有一天一个法院的培训中心让我去给他们的法官讲课,我拒绝了,为什么?我说让我去给你们的法官讲课,我肯定少不了要抨击你们法官,我觉得你们未必有这样的承受能力。还有一次有一个媒体让我去给他们的记者们讲课,后来我也婉拒了,为什么?我说我要去你那儿讲课的话,你要满足我一个条件,我要拿你的报纸做反面典型,只有满足我这个条件,我才可能去讲。
刚才主持人已经讲到今天的主题,我对它稍微做了一些小的改变,叫“媒体报道刑事案件的问题与对策”。因为在我看来,中国的媒体在报道刑事案件这个问题上目前没有政策,不存在政策问题。在法律层面,我们实际上并没有设置一个界线或者设置一个规则,来对媒体报道刑事案件进行规范。有的只是一些宣传部门和公检法部门自己做出的规定,这些东西在现实中几乎没有办法操作,而且大多是针对一些个案,比如说“涉及到政法机关的负面性的新闻,媒体不准报道”,比如说某一个案件要采用新华社的通稿等。这一类规定很随意,而且都只是考虑各自部门的狭隘利益。我总体上认为,媒体在报道刑事案件方面,没有任何可供操作的规范。所以,我把今天的题目改成“媒体报道刑事案件的问题与对策”,简单来讲就是“问题”与“对策”。
第一,问题:媒体在报道刑事案件时存在的问题。
首先在这里声明一点,我无意谴责媒体,而且我非常不同意把目前司法与媒体的紧张关系都推给媒体,我在很多场合跟一些人激烈地辩论过这样的问题,包括对“媒体审判”这个定义我都不能同意。但是,这并不表明媒体报道刑事案件没有问题。恰恰是,媒体在报道刑事案件中,有很多很多值得检讨的问题。为什么说这些问题值得检讨?媒体是干什么的?你为什么要报道刑事案件?你报道刑事案件的诉求是什么?我们对刑事案件的报道不是娱乐,不是八卦,它涉及严肃的法律问题,涉及人的权利问题,甚至涉及犯罪人的生命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媒体在报道刑事案件方面的问题比报道民事案件的问题更值得我们检讨。
在我看来,中国媒体报道刑事案件时,有一个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痛打落水狗”的心态。好像一个人只要与犯罪问题产生了关联,媒体就可以任意对他进行丑化。最近的例子一个是湖北枣阳市的市长尹冬桂,一个是沈阳中院的副院长焦玫瑰,这两人都是被判了刑,现在都在服刑,他们都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媒体报道了与犯罪事实无关的问题。其中,对尹冬桂的报道是说他长期跟他的下属、跟他的司机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这跟犯罪事实无关,涉及对人格的侮辱。对焦玫瑰的报道是说焦是刘涌的姘头。这些问题跟犯罪事实其实没有关系,判决书上没有这些事实。后来这两个人分别对媒体提起民事诉讼,尹冬桂的案件判决媒体败诉,而且判决赔偿的数额很大。这对媒体是一个教训,就是说,犯罪人不管是未决犯还是已决犯,也就是说不管是正在审理的诉讼程序之中的被告人、嫌疑人或者是已经审理终结的,正在服刑的犯人,媒体是不能对他肆意丑化的。这涉及到罪犯的隐私权问题。
从近十年来的情况来看,当市场化的媒体出现以后,对刑事案件的报道又出现两极分化的现象,而且这种两极分化的现象非常严重。什么样的两极分化?两极中的一极是,传统的党报党刊,国家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即被叫做“体制内媒体”的,这种媒体对刑事案件的报道总体上说是站在控方一边,甚至被认为是站在国家一边。这样的一些媒体,由于他们是站在国家一边,所有的报道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所以他们发出的绝大部分案件的报道有一个常见的主题,就是对犯罪者肆意的凌辱,把司法机关的人员,特别是检察官、法官描写为正义的化身。我们经常看到一些侦破案件的报道,讲得极其惊心动魄,最后总会来一句“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高明的猎人”,这种语言非常常见。由于这些报道所指向的执法和司法活动被认定是国家行为,这种行为也就有了天然的正当性,一切违反程序,甚至完全错误的行为都被我们忽视了。与国家的行为相比,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的声音,在媒体看来,至少不具有正当性的,这也是很多冤假错案发生的一个很重要的制度性因素。
刚才讲到这些报道最常见的形式,就是大量的侦破案例和所谓的法庭实录。有一篇在座的可能都没有读过的报道,后来随着有些事实被曝光,被揭露出来,我把它定义为“一篇臭名昭著的报道”,标题叫《青纱帐迷雾》。是当年关于聂树斌案件侦破的全过程的报道。(聂树斌案件是和佘祥林冤案一前一后披露出来冤错案,但是这个案件被蓄意掩盖了,不让报道了。)当时案件刚刚侦破,还没有进入诉讼程序,侦破案件的警察写了一篇离奇的报道《青纱帐迷雾》,我也没读过原文,我不知道它是不是“从一个月高风黑的晚上”开始描写的。《青纱帐迷雾》这一类的报道,目前还是我们的主流媒体,所谓体制类的党报、党刊非常常见的模式,即通讯。什么叫通讯?这是一个非驴非马的定义。我们10年前就在琢磨,什么是调查性的报道,我们记者要写的不要是通讯,而是调查性报道。但今天的新闻院系还在培训学生写这样的通讯。
两极分化的另一极是市场化媒体,这类媒体的总体表现是,在对案件进行报道时,遵循新闻的基本规律,遵循新闻的客观事实。这样的一些媒体,与党报为主的媒体阵营最大的不同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与控方等公权力保持相应的距离,显示出媒体和记者的独立判断。
2、以人为本。特别是权利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媒体的报道往往旗帜鲜明地站在他们一边。严格意义上说不是站在某一个人的一边,而是站在真理的一边,站在正义的一边。当一个普通的公民受到国家侵害,受到公权力侵害的时候,这个时候媒体无论你如何客观,都会在总体上倾向弱者。
3、这一类报道比较集中的揭露检察官、法官、司法执法人员滥用权力、徇私枉法等行为,尤其是公然的违背程序正义这种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多见的一些问题,行使舆论的监督权。
4、在报道个案的同时,关注由个案反应出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制度性问题。现在很多有责任的媒体,已经不局限于对一般案件的事实陈述,不局限于仅仅还原事实。而是透过案件的表面问题,反思制度本身的问题,去促进制度的变革。这一类的报道我们可以找到很多,譬如说媒体对于“陕西枪下留人”的报道,触及到一个学界讨论很久的死刑核准权的问题,学界很早就对这个问题有看法,但是学界的不同意见、讨论,仅仅在学术的层面上。最后通过“陕西枪下留人”这个案件的公开讨论,使得死刑核准权的下放弊端彻底浮出水面。媒体由此对死刑核准权下放之后,死刑复核程序被滥用,甚至完全被抛弃的严重问题,进行反思、检讨,使得最高法院在社会舆论的推动下,痛下决心收回死刑核准权。当然,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我发现他们也在滥用这个程序。第一个被滥用的就是郑筱萸这个案件,显然最高法院还是没有接受刘涌案件的教训。
同时,我们还看到像孙志刚案件,媒体的报道显然不局限于孙志刚被打死的孤立事件。在孙志刚之前,已经有53个人在那个收容站被打死,孙志刚是其中之一,这些东西都被掩盖。媒体从这样的个案中,进一步关注收容遣送制度的存废问题。这个问题是长期被媒体关注的,过去个案的问题也反应过很多,孙志刚事件报道出来之后,有很多种因素促成了这个问题的解决。像我的老朋友许志永博士等人,他们的行为加上媒体的推动,使得这个问题提到最高决策者的案头。
后来,我注意到有些媒体评论说,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了怎么办?城市流动人口怎么管理?当时没有其他任何好的办法。但是,另外又有声音认为,即使天塌下来,这种严重侵犯人权的制度一天都不能存在。所以我认为,这种进步是媒体和整个社会舆论的功劳,有责任的媒体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再加上许志永博士这样的人,学界对这个问题进一步的思考,进一步的反思,使得这样一个不合理的制度彻底的寿终正寝。
这一类的媒体主要是周报、周刊一类的,有别于传统的党报。除了市场化领军媒体之外,还有一部分也出自党报集团,像《南方都市报》这一类媒体,各地都市类的报纸、晚报。他们在刑事案件的报道中反映了“双重人格”——既发表大量的关注受害群体、抨击公权力徇私枉法行为的报道,同时也替政府充当传声筒,也做不少宣传性的报道。比如说法官不受贿,也能公正判案,这也是在一些媒体上经常看到的东西。
我有一次跟广东省高院的人到广东某山区的法院调研,了解到目前法官短缺非常严重,有些法院甚至连合议庭都组成不了。我们临走的时候,当地的法院拿来一篇稿子,标题就叫“不请客送礼,法官也能公正判案”。同行的省高院研究室主任说,你们以后不要写这种稿子,这种稿子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吗?今天在座的我不知道来了哪些媒体,你们有些媒体上,是可以发现这样的报道的,尤其是在控方、公安机关所办的媒体上,这一类的报道非常多见。比如一个法官多少年来没办过错案,检察官公诉的案件全部定罪了,这个法官一年来拒绝了多少次吃请等等。由此可见,我们的司法制度是怎样的制度?显然是对法官吃请成风,送礼成风,才会出现“一个法官一年拒绝多少次吃请”这样的表彰报道!我不知道他们在宣传这种东西的时候到底要表现什么,难道法官不接受吃请,不收礼能公正判案也是新闻吗?
应当说现在使用极端的言辞的大批判式的报道越来越少,但是大量的体制内媒体在刑事案件的报道中,仍然经常使用“狡辩”、“抵赖”、“诡辩”、“负隅顽抗”等词语。大家想一想,今天我是不是在这里凭空杜撰,是不是我偏激?回想一下你所在的媒体,或者是你所看过的报纸,是不是经常发现类似的语言?批驳被告人诡辩,媒体有意无意的对被告人正当权利进行践踏。另一方面媒体对于我们刑事调查机关,对我们的刑事检控机关,他们公然的程序违法行为经常是视而不见,当然,发现这样的问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能力,很多记者其实还发现不了。
2002年底,根据最高法院的指定管辖,济南市中级法院审理了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但是,在这个案例上,王怀忠(外号叫“王坏种”)并没有对指控的事实照单全收,在我们想象中,他已经沦为阶下囚了,还有什么好说的,一定是在法庭上痛哭流涕,“我辜负了党的教育,我忽视了世界观的改造”,像新华社发的通稿一样的。但王怀忠偏偏没有这样说,王怀忠完全不承认,他甚至对他亲手签名的批示都要狡辩一下,说这个不是我签的,这个是我签的,但是当时没有认真考虑就随便签了。这些东西按一般的常理来理解,确实有些狡辩,但是我们有什么权力不允许他狡辩?我看到媒体在报道这一情节的时候讲:“公诉人对此很愤怒,称王怀忠今天的认罪态度很恶劣,应该从重处罚”。 “2003年12月29号,济南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王怀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令人极端诧异的是,这个济南中院的一审判决书,除了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的类似“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的表述以外,还特别强调说,“王怀忠在确凿的证据中百般狡辩,拒不认罪,态度极为恶劣,应依法严惩”。
从这里我们可以发现,控方和审判机关在法庭上,几近于一唱一和,公诉人说他态度恶劣应该严惩,法官就在判决书上写上“他确实态度恶劣,拒不认罪,应该严惩”。从实体上来讲,王怀忠受贿500多万元,且有400多万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加起来近1000万,犯罪情节是严重的。但没提要关注的不是该不该判死刑的问题,就像当年的刘涌案件,我不关注刘涌该不该被判处死刑,媒体要关注的是你是用了什么程序,你通过什么程序判了他死刑。我认为,当一个被告人轻则面临被限制人身自由,重则面临死刑指控的时候,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狡辩、徒劳的狡辩,都在情理之中,也符合一般的人性真实。他的辩解有道理,法庭可以采纳,如果是诡辩,扯远了,法官可以制止他,他说得没道理,可以不采纳。我们为什么不允许他狡辩?为什么要在法庭上批驳他呢?控方这样的表现,是仗国家公权力之势,在法庭上显示出的“霸道”作风。
后来有媒体报道说,“王怀忠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继胡长清、成克杰之后第三个被判处死刑的省部级腐败高官。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王怀忠的死刑判决尚待经过二审死刑复核程序,但从普通民众到媒体记者都认为王怀忠必死无疑,且死有余辜。这是为何?据称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因为王怀忠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百般抵赖,既不认错也不认罪,态度极其恶劣,敢同国家公诉人顶嘴、狡辩,敢同行贿人唇枪舌剑,俨然一副硬汉的形象。”这是一家中央级媒体在一审判决之后发表的评论文章。
这种法庭平等在什么地方?从起点开始就不平等的法庭,我们怎么可能期待它在终点的时候给出一个公正的结果呢?司法的活动有时候没有办法从实体上简单判断是非,我们需要看程序,是不是公平的,是不是正义的。王怀忠案终审判决之后,在王被处决的第二天,新华社通稿说,“这是山东公诉史上第一次完全靠证据查实的案件”。我很“感谢”同行的报道,它实际上也说明山东省过去的刑事案件都不是靠证据来查实的。我们在谴责这样一些行为的时候,仍然可以看到令人欣慰的媒体报道:王怀忠的案件判决之后,对于一审判决以及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表现,(公诉人是由山东省检察院公诉处的处长领衔,包括济南市检察院的检察官),法学界和舆论提出了批评和质疑,其中包括人民网的批评,我觉得这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反应了一种进步。
我还记得当年的杜培武冤案,昆明市中院在一审判决中不仅回避了铁证如山的刑讯逼供事实—杜培武在法庭上把血衣当庭拿了出来,法官不仅无视这样的基本事实,而且在判决书中对杜培武做了批驳:“被告人杜培武称自己没有杀人遭到刑侦逼供纯属狡辩,应予批驳。”我们想想,一个无辜的人,要被人以国家的名义剥夺生命的时候,他在法庭上的辩解不仅仅不被接受,而且还要在判决书上被严词批驳一通,这真是令人绝望!很多情况下,我们的媒体没有发现这样的问题,或者说我们的媒体在回避这样的问题,说的严厉一点,在很多冤假错案中,媒体扮演了助纣为虐的角色。像聂树斌这个案件是不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样的例子还可以举出很多,“刘涌案件”、“张金柱案件”。特别是刘涌这个案件,我曾去参加了一个在湘潭大学举办的“死刑的正当程序学术研讨会”,我在会上公开提出这个问题,最高法院再审刘涌一案的理由是“原判决量刑不当”,就因为这个理由撤销原判,对这个案件提审再审。我就问刘家琛,当最高法院自行启用旨在加重对被告人处罚的再审程序时,司法权的被动性应当如何解释?没有被动又如何中立?因为,你决定再审只是程序,并没有进入实体审理,再审还没开始呢,可是你这个时候已经做出一个“原判决量刑不当”的判断。这就跟写文章一样,“原判决量刑不当”这个主题已经先行了,你的再审判决肯定不会维持原判,要么加重,要么减轻,但是现在不管加重还是减轻,你已经主题先行了,没有经过审判就已经把自己的判断给出来了,这就违背了司法被动性行使权力的原则,司法权主动出击了。既然主动出击了,怎么样保持中立呢?接着再问刘家琛:当再审程序由审判机关自行启动时,你认为审判机关是否充当了“第二公诉人”的角色?是否扮演了第二公诉人的角色?第三个问题,我说我一点也不怀疑最高法院再审刘涌这个案件有充足的法律依据,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是可以这样做的,没有问题。但是我对这个审判监督程序也提出质疑,因为立法本身就有问题。我的意思就是说,你别试图把问题推给立法,认为最高法院是在被动执行法律,所以,我认为法律本身也有问题。
具体来说,“刘涌案”最值得我们去检讨,在“刘涌案”当中,当公安机关抓到刘涌之后,基于功利主义的心态,立即向媒体披露了非常详尽的案情,一时间“黑老大刘涌”这个名字遍及媒体,由此形成了“万民皆曰可杀”的局面。当一审判决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时候,判决和舆论暂时达成了一致,整个社会舆论都认为刘涌这个黑老大是该死的,死有余辜,一审判决刚好满足了民意,所以民意没有其他的反应;但是当二审改判刘涌为死缓的时候,判决立即与早已形成的“万民皆曰可杀”的舆论氛围产生了激烈的冲突,使得这样一个刑事案件突然上升为公共事件。审判机关、尤其辽宁省高院陷入了舆论的漩涡之中。在中国这样一个善于搞群众运动的中央动员型的国家,一旦陷入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那是非常可怕的。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最高法院慌不择路——多年来,我都没有想到更恰当的形容词,我一直认为用“慌不择路”来形容最高法院的行为是恰当的,因为在控辩双方都没有上诉或者抗诉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做出“原判决量刑不当”的判断,启动了再审程序。也就是说,在刘涌案二审结束后,控方也服了,辩方也服了,审判机关自己不服,这在法理上很荒唐,直接违背了程序正义的一般原理,而且宣判刘涌死刑后立即执行。就像现在郑筱萸案一样,我不知道最高法院怎么可以如此高效率地把郑筱萸处决了,这个死刑从判决到复核的程序到底怎么走的?令人疑惑。
为什么我们这样质疑司法机关的行为?我们首先来看司法权的基本特征:比如权力的被动性,权力的中立性,权力的终极性,判断性,以及不接受任何指挥和命令,只忠于法律的性质。但是,媒体没有从这个角度质疑最高法院,反过来去批评和攻击学者,北大法学院教授陈兴良的遭遇,直接反映了媒体的表现,那个时候没有人敢出来给被告人说话,其实陈兴良并不是给被告说话,也不是说刘涌到底该不该死,而是说他该怎么死。我们现在看到处死刘涌这个程序是不能令人信服的,我们要关注的是这个问题。但是我们发现,绝大部分的媒体都站在审判机关一边,站在与程序正义相悖的一边。
这些问题,我们把它概括起来看,我认为媒体在很多的刑事案件中扮演了一个非常不好的角色,起了非常不好的作用。尤其是在案件处在侦查阶段的时候,媒体铺天盖地的带有结论性的报道,其实违反了未经审判,任何人不得被确认有罪的宪法性原则,遗憾的是很多媒体不去考虑这样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对策
我认为媒体对刑事案件的报道,大体上可以用“两个没有规矩”来形容。第一个“没有规矩”是媒体对刑事案件的报道、评论的时机、方式没有可供遵循的普遍标准,完全由媒体随心所欲,大家爱怎么写就怎么写,没有规矩;另一个“没有规矩”是司法机关的没有规矩,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各级司法机关内部都设有宣传部门,有自己的媒体。他们都有负责宣传报道的专职人员,他们通常以通讯员的身份,在新闻报道中与媒体记者联合署名,比如本报记者郭国松,通讯员刘桂明,经常这样干。我曾经写过一篇稿子叫“新闻报道的程序正义”,引入了司法的程序正义理论—其实程序正义并不是仅仅指司法活动,程序正义对整个公权力都适用—我反对所谓通讯员跟记者一起署名写稿子,我反对媒体采用通讯员的稿件,因为通讯员都是报道本单位的东西,确切地说都是宣传性的内容,自己写自己单位的事情,违背了新闻客观性的原则。同时,司法机关的人员参与对具体案件的报道或者评论,就会严重背离中立性的司法审判原则,这是司法的大忌。但是我们现在的公检法机关,不仅都有宣传部门,有专职的为媒体提供稿件的宣传人员,而且都办有媒体,我们很难想象,检察院主办的媒体会站在被告人的角度讲话?审判机关办的媒体会去谴责审判中的问题?他们更多的是报道法官不受贿也能公正判案,警察多少年来没有打人之类的不伦不类的“新闻”。这不是我捏造的,你去看一看,××报是不是这样的。我在香港与律政司的刑事检控官交流的时候,他说,有时候证据发生了变化,甚至关键的证人没有了,他拒不出庭作证,或者跑了,甚至死掉了。这个时候怎么办?我们会考虑不要硬着头皮上,而是主动提出来撤诉,把这个情况告知法官,这个案件主要的证人出不了庭或者提供不了证据。可是在我们这里不是,没有证据“创造证据”也要上。我们的公检法部门办媒体,不是行业性、专业性的媒体,他们办的都是面向社会发行的公众媒体,尽管老百姓根本就不看,但这类媒体对法治的破坏性不可低估。
第二,司法机关动辄限制媒体。由于它本身的权力没有办法阻止媒体报道案件,所以只能限制媒体;它无法发一个通知说媒体不准报道某一个案件,于是采用不让你旁听的手段。我们做法律记者的都深有体会,司法机关凡是审理大案要案(最近的就是黑砖窑案件),就会把所有的记者挡在外面,或者只允许两家指定的中央媒体—新华社和人民日报的记者进去,其他的所有记者都被挡在门外。采用这样一种形式,是为了控制,统一口径,允许进去的媒体自然都是“听话”的媒体。像孙志刚事件这种重大的案件,当时我们怎么抗议也不准我们进入庭审现场,按道理说我们在广东,整个司法系统没有我去不了的地方,但那次其实我也不想去,去了也不让自行发稿,因为事前有通知,一律采用通稿,不是采用新华社的通稿,而是广东省委宣传部发的通稿。当时三个法庭在同时开审,广州中院、白云区法院,天河区法院分别在开庭审。我们在中院交涉,不让进,我们就开车到白云区法院,再到天河区法院,就像示威一样。当时我、《法制日报》记者、《中国青年报》记者、《光明日报》记者,我们浩浩荡荡地一天到三个法院去“示威”。现在法院就是采用这样的办法,它限制媒体,不准媒体进去报道,放一两家,这一两家是它可以控制的。所以,现在凡是出了重大案件,法院第一个防的就是记者。这就是司法的没有规矩。
由于双方都没有规矩,各自的权力(权利)边界不清晰。只要发生了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件,媒体是不管三七二十一,能抓到什么事实就报道什么程度,先过足瘾了再说。不去考虑被告人的权利、嫌疑人的权利、不去考虑司法的程序,不去考虑法律。很多案件没有开庭审理,已经被媒体写的活灵活现了。法院对这一类报道非常反感,怎么办?就不让你进去,不让你听,就这样就恶性循环,媒体根本不管你,先报了再说,大家都去抢新闻,生怕慢了抢不到。这就形成了司法和媒体的紧张对立关系,因为你不让我进去,那我不进去,但记者的路子很多,消息源很广,我照样可以得到材料,照样可以发稿。
这样一种没有规矩的状况伴随着刑事案件从侦查到起诉、到审判的全过程,甚至从纪委“双规”这种非驴非马的程序开始,记者就已经把案件写的活灵活现了。我们的纪检委也很乐意向媒体披露这些东西,他们希望媒体能够宣扬纪委的某些成绩。所以,这种局面的形成不能全怪媒体。
我为此专门了解了香港的情况。廉政公署拘捕了一个有影响的嫌疑人,立即散发一个简单的新闻稿,就相当于它的官方发言一样,它要说的就这么多,其他的丝毫不透露。它一般不会向媒体提供更详细的情况,整个的案情媒体是不知道的,只能做一些外围的、动态性的报道,例如,这个人在香港是干什么的,从事什么职业,公司的情况,等等。
这一年多来,我多次去香港高等法院旁听,为什么选择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有原讼庭和上诉庭,只有在原讼庭设立了陪审团。原讼庭是受理一审重罪案件的,比如谋杀、强奸、毒品等等一审重罪案件,这些案件一旦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就可能被判决终身监禁(香港没有死刑),必须由陪审团定罪。我多次去旁听,不是旁听个案,而是观察它的程序。香港的法庭双方彼此都很尊重,媒体尊重法庭,法庭也很尊重媒体,这些东西非常值得我们学习。首先,香港的法庭对媒体是开放的,在你进去之后,在法庭的前两排设有记者席,普通的旁听席上就是一个座位,但记者席前面两排放着小桌子,方便记者做记录。同时,法院设有记者办公室,这个记者办公室,我问了一下,全港各大媒体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会根据媒体的大小,给一两个办公台供你免费使用,他们叫法庭记者。因为香港的审判是全公开、全透明的,明天各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今天下午六点钟之前,案件排期主任就会把明天全港各个法庭审理的案件全部排出来,发到网上去,所有人都可以登录到这个网上去浏览。法庭记者已经养成习惯了,每天晚上浏览一下明天开庭的案件,因为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有价值的,看到有价值的案件,记者就会去旁听。当然有些万众瞩目的案件就不用说了,法院门口围满现场直播车,几大电视台全都在那里。这些法庭记者平时就天天泡在法院里,他一看这个案子有意思,就在法庭旁听,简单记录一下情况,一般都是在开庭第一天或者中间某一个有意义的时间段上。记者会发表发一个很客观的报道,一般就是法庭开庭的基本情况,在报纸上很小一块,记者有时不署名,完全是例行公事,但是底下注明案件编号。
在嫌疑人被拘捕时也是一样的,有些重要的案件的嫌疑人被拘捕时,媒体也会报道,但是仅仅限于某人被拘捕,涉嫌什么罪名等动态性的内容。从嫌疑人被拘捕到审判期间始终做动态性的报道,不会做有罪无罪的定性报道。香港的法律有很多的规定,记者可以像普通的公众一样出入法庭,只是你出入法庭的时候,不管是中途退庭还是中途进入法庭,都要向法庭鞠躬,所有人都要这样去做。香港法庭有很多禁令,包括儿童监护、看管、领养、精神病人、国家安全、知识产权、受保护的证人身份和藏身地点、控方反对保释的陈词和引述的案情、17岁以下被告人的姓名和身份、强奸案或非礼案的受害人的姓名和身份、或足以显示受害人的信息等都在限制之内。同时,香港的法律规定,从案件起诉到一审结束的过程中,媒体不得对案件做评论。一审判决宣布以后,到上诉之前的这个时间段可以评论,在二审上诉之后,又进入新一轮的司法程序,媒体又不能评论。案件审理结束后,允许媒体评论,但是也只能做客观的评论,不得含有任何对司法机关或者法官进行人身攻击的言论。我们看到在香港这样一个拥有新闻自由的地方—香港的媒体至少比我们自由无数倍吧—媒体竞争很激烈,有时候为了竞争的需要也会超出边界,小越界就算了,可能会被警告,但是也有让法律不能容忍的事情。
1998年的时候,香港的《东方日报》跟《苹果日报》发生了一起纠纷,就是因为《东方日报》狗仔队偷拍了王菲的照片,登出来了,结果《苹果日报》觉得这张照片挺好,就采用“拿来主义”的手法用了。结果这两个死对头,《东方日报》把《苹果日报》给告了。最后法官裁定说这本身就是偷拍的,本身就是狗仔队的行为,就没有支持《东方日报》,《东方日报》很恼火,再加上过去一连串的诉讼都没有得到法庭支持。所以,《东方日报》做出罕见极端的行为,在报纸上开专栏,连续发表激烈的言辞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谩骂、恐吓,包括用了这样的言辞:“我们将剥他们的肉熬汤。”还派了一个狗仔队24小时盯梢法官,法官走到哪儿跟到哪儿,法官上班,他就在门口等着,一直到法官下班了,跟着法官,在法官的家门口等着。它还在报纸上公开说,我们要让法官知道什么是真正的狗仔队。在香港这样的一个法治社会,《东方日报》的行为大大超出了法律容忍的边界,被律政司检控,法庭判决对《东方日报》罚款500万港元,总编辑黄阳午即时入狱四个月。
另外一个例子,去年的时候,廉政公署搜查了香港七家报馆,这个事情在香港引起巨大的反响,认为廉政公署滥用权力。其实廉政公署的行为后来经过法院判定,廉政公署的行为是正当的,但是不必要。为什么廉政公署当时要这样做?当时就是因为在闭门审理香港先科国际公司的案件,社会广为关注,但审理是不公开的。后来先科公司董事会的秘书倒戈,变成了控方的污点证人。这时候她的身份就受到香港证人保护条例的保护。由于是闭门审理,媒体不准旁听,也不得报道证人身份。最后先科公司的律师向媒体透露了情况,媒体把证人身份披露了,廉政公署觉得不能容忍,为了取得相关证据,突击搜索了七家报馆,把七家报馆电脑里的软盘什么的都扣押了,一直闹到香港的终审法院。
而在我们这里,任意抨击法官和司法机关,说他们吃了原告吃被告。这使得双方在恶性循环之下,没有边界,没有规则,所以,现在司法与媒体的关系非常紧张。
总结:媒体,当一个案件,尤其是公众关注的案件发生的时候,媒体应该报道,这没有疑问,不报道反而是失职。但是报道的方式应当讲究,尤其未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应当严格恪守一个原则,不做结论性的报道,不做更多评述性的报道,只做客观的、动态性的连续报道,这是我们应该遵行的原则。同时,应该避免做成长篇大论,对被告人、嫌疑人侮辱人格的报道。
我说这些东西,不是说我今天坐在这儿说话腰不疼,我站着说话腰也不疼。正因为我做了这么多年的法律报道记者,做了很多的法律报道,特别是刑事案件,因此,从中悟出很多道理,当我们在宣扬法治的时候,你自己首先要遵守法律,如果你自己都不遵守法律,我们怎么宣扬法治?怎么做一个法律报道的记者?我想这是一个悖论。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