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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德桥:办理民商事案件中的若干问题
  新闻来源:商都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0-5-16 17:47:09    点击量: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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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民商事案件中的若干问题
 
民商法前沿 :制度与经济论坛 
 
题目:办理民商事案件中的若干问题
 
报告人:吴德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主持人: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时间:2004年11月23日(星期二)晚7点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贤进楼501会议室
 
    张新宝: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德桥先生给我们作报告。
 
   吴院长和我在多年以前成为好朋友,成为好朋友的原因不是因为打过官司,而是因为当时我在《法学研究》杂志社做社长,而他投过文章给我,因此,结下了长时间的友谊。提起这个友谊,并不是要炫耀我们之间有这么一层关系,是想说明吴院长多年来,除了在法院从事领导工作以外,还一直进行着深厚功底的理论研究。同时,吴院长还受聘于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华中科技大学做兼职教授。
 
吴院长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办理民商事案件中的若干问题》,下面,我们欢迎吴院长的演讲。(掌声)
 
吴德桥:感谢张新宝老师的盛情邀请,给我提供了一个向大家学习的机会。人民大学是国内的名牌大学,能够进入到这学习的都是天之骄子,而能够在这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同学更是出类拔萃的,所以,在座的各位将来一定是国家的栋梁之材。在全国的法学界当中,人大的民商法是全国的重点学科,汇集了全国著名的专家学者,所以能到这里来感受一下气氛、接受一下熏陶,跟大家探讨一些问题,对我来说是一件非常荣幸的事情。
 
今天来到这里演讲,我心里一直忐忑不安,忐忑不安的原因有这么几个:第一,我们人大的民商法研究中心本来就拥有全国很多著名的专家学者;第二,在座的各位经常聆听来自全国,甚至世界上有名的在理论上有造诣、实务上有丰富经验的名家的演讲;第三,在座的各位在人大法学院接受教育,理论功底扎实,而且有的人还有丰富的司法实践方面的经验,因此,我不敢到这来班门能斧,但是,因为我自己在法院工作了二十多年,累积了一些经验,就想把我自己工作的一些感受、体会和大家交流一下,目的是使得我们在座的各位同学,将来无论从事教学、科研、律师,还是从事公安、检察职业,还是从事审判工作,还是自己办公司当老板,可以少走一些弯路。
 
因为大家都是学习民商法的,我今天主要就如何办理民商事案件或者如何办好民商事案件和大家交流一下。
 
之所以谈这方面的问题,从一种方法的角度来讲,因为大家将来的去向不外乎前面我讲到的几个方面,甚至你在给你的亲属、朋友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时,也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民商事案件,毕竟民商事法律关系存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甚至我们从未出生之日起就和民商事结下了不解之缘。
 
另外,大家对现在整个司法环境有着自己的评价。我个人认为,我们国家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就,但是目前的司法环境还不太尽如人意。因为目前法院的外部环境、内部环境都存在着一些令人思考、令人不太满意的地方。比如说,现在法院地方化、法官大众化、法院管理行政化,都是比较突出的问题。
 
说法院地方化,是因为现在所有的人民法院应该说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实际上法院的设置,审判权的行使等,按照现行的体制,不得不被打上地方的烙印。因为按照现行的财政体制是“分灶吃饭,同级负担”,任何一级法院都要与同级的地方的人民政府以及财政状况相适应,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同样是一个级别的法官,待遇、责任和义务完全不一样。比如我们武汉中院有一位审判员,在他博士毕业以后,院里为了留住人才,直接将他提拔为副庭长,但仍然留不住,他调到了上海高院,工资从原来的一千多元一下子提升到五六千块钱,生活的水平也相应的提高了很多。法院地方化的另一个原因是,法官人选也受制于地方,法院提拔、使用、任命都需要地方党委、人大来进行任命。所以,存在有的法官因为敢于执法而得罪当地领导而被调走的情况。
 
正是这样的环境导致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在法院的审判当中都不同的有所体现,所以对于法院能不能独立审判,能不能公正审判,能不能真正起到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法官是不是正义的化身等问题的回答,就不再那么肯定。
 
现在还存在法官大众化的问题。本来应该要求法官职业化或者说精英化,但是现在的法院一谈到法官都说有几百人,其中档案人员、炊事人员、行政管理人员都可以被称为法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因为有了法官的职称他才可以发放服装,享受相应的待遇。就算刚刚转业的军人,虽然没有法律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也同样可以被任命为法官。而且一个法院的院长,在县里是副县级,在市里是副地级,在省里是副省级,并不是从法官内部产生,而是把它作为一种干部级别来安排,可能会把一个地委书记或者市委书记安排到法院来落实副省级,或者把一个县长或者一个局长安排到中院去做院长落实副庭级。同时,也有将领导干部通过关系调进法院来的人叫做法官。尽管《法官法》修改以后,对法官的要求提高了,但是上述这些人仍然在法院,一旦他们的审判员资格上升,如果没有特别严重违法乱纪的情况,就不能剥夺他审判员的职称。所以,这些方面都是我们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的重要的原因。
 
这样一来,法院裁判的公正性、法官的中立性就常常受到质疑、威胁和动摇。从社会层面上来讲,大家对法院的期望值应该说是比较高的,但是大家可以体会,现在司法腐败普遍存在,经常有一些人情案、关系案、金钱交易案不断被媒体所曝光,甚至有人说现在的法官像红薯,它是“生的硬,熟的软”,这样司法权威被怀疑,不少的当事人不愿意到法院打官司,这些情况都应该引起我们的思考。
 
另外,我们法官自身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不高也是一个原因。现在社会上经常有嘲笑讥讽法院和法官的说法,说有一个审判长开庭,原告和被告都到了法庭,被告说我要申请追加一个当事人,审判长同意了,等追加的当事人到庭以后,他又说:“这个责任不应该我承担,那我需要再申请追加一个当事人”,审判长先宣布休庭,结果开庭后,审判长说:“我查遍了中国所有的法律,只有追加第三人的规定,但是没有追加第四人的规定。”这个例子正暴露了某些法官素质的低下。
 
还有,法官即使在依法的前提下,依据自己的知识、经验正确了行使了自由裁量权而对案件做出比较公正判决的时候,仍然会引起社会当中的一些非议、评说。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每个人的利益、观点、视角不可能完全一样,所以法官判决了以后,来自理论界、实务界、社会媒体的看法可能都会有所不同,这里面实际上还存在一个理论联系实际的问题。也正是从这个角度我想和大家谈一下,怎么办理或者说怎么办好民商事案件中的一些问题。
 
之所以觉得这很有必要,是因为有的硕士生或者博士生,尤其是毕业不久的学生,满怀一腔热情,抱着将自己所学理论贡献于中国法制建设的雄心壮志大干一番事业,到了单位以后,参加案件的讨论,最后案件的处理与他所学的理论、与他所持的观点大相径庭。因此,他就感叹,这些办案的人员不懂法,这样他就和单位人员无形中产生一种抵触或者对抗的情绪,最后搞的人际关系恶化,结果自己的先进也评不上了,职务也提升不了了,最后就产生了怀才不遇的心理。实践当中这样的情况经常会遇到,这里面就有一个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问题。我就针对这些问题以自己办案的体会和想法和大家交流一下。
 
我主要从两个方面介绍一下这些问题,第一,当前民商事案件方面的特点;第二,在办理案件当中应当注意的方法。
 
 
 
一、民商事案件方面的特点
 
民商事案件在现实的经济生活当中越来越多,民商事审判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无论是因为新的经济关系的出现,还是因为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施行,民商事案件已经越来越多的在我们的生活中出现。在法院受理的所有案件当中,65%以上是民商事案件;在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当中,90%以上是民商事案件;而在执行的案件当中,这个比例可能更高,因为只有在存在现实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才能由执行庭执行,那么除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一小部分之外,其它大量的都是民商事案件;从检察院的抗诉案件来看,抗诉的案件主要体现在刑事案件和民商事案件,根据我们院的情况来看,可能也占据了半壁江山。另外,从当前从事律师行业的人员来看,可以说从事诉讼的律师更多的愿意做民商事案件,因为民事案件的标的额大,财产收益高。从前面的数字我们可以看出民商事案件的重要。
 
因此民商事案件的处理也显得非常重要,因为民商事案件的处理对于我国社会经济尤其是各个企业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案件处理的好坏可能影响到企业的存活,而民事纠纷如果处理的好,化干戈为玉帛,我们的社会就可能稳定,否则,可能就会出现一些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具体的处理方法除了私下的和解以外,还包括仲裁、诉讼、调解、判决、执行。
 
在我国现行阶段民事案件的处理究竟有哪些特点呢?其实这些年来这几个特点一直没有改变,它就是“多、新、大、难”。
 
民商事案件“多”主要体现在:
 
第一,受理民商事案件的类型种类多。过去我们传统的民商事案件主要有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借贷、购销、建筑承包等,还包括海事运输合同,但是现在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新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新的民事流转关系不断涌现,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也越来越多。自改革开放以来,每年都递增一些新类型的案件,是以前没有遇到过,比如,还没有颁布《保险法》的时候,没有保险法律关系,有了《保险法》就产生了新的保险法律关系,出现了保险案件,像证券、期货、专利、破产等等各类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案件类型增多的结果是,现在一般凡是设有海事法院的,对口最高院就设有四个民庭,民一庭负责传统的民事案件,民二庭就是过去的经济庭,民三就是知识产权庭,民四庭管理涉外和海商。
 
第二,新型案件也越来越多。其原因在下面解释“新”的时候再详细阐述。
 
第三,金融案件纠纷越来越多。过去一般的金融纠纷案件通常的就是借贷,即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包括一些少量的支票、本票。随着我们改革开放的深入,新的金融纠纷案件不断的产生。比如说,股票案件,包括股票侵权、股票买卖、信用卡投资、融资租赁、委托贷款,证券回购等等。据不完全统计,在金融案件比较多的时候,有时一个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占了整个民商事案件的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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