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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何与律师打交道
  新闻来源: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0-4-12 14:00:26    点击量: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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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大陆律师业恢复的时间才20余年,十多万名律师当然都是有高等学历的,不乏水平、能力、品行俱优者,但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且多数是万金油,防蚊止痒不治病,有的还可能致人皮肤灼痛。但,凡大城市都有数千甚至上万名律师。当事人如何找到好律师或合适办理自己的案件的律师呢?  
 
    一、关于怎样请律师的建议。
    1.1应当排除的和可以委托的。美国律师斯蒂夫.麦凯在《American Law For the Chinese Businessman》(华商美国法常识)一书第10章《怎样找到好律师》中说的观点与我所见略同。麦凯律师对华商的建议大体是:不要请太年轻或太老的,办公桌整整齐齐的或乱成一团的,主动减低费用的,打保票的。要避免只重衣衫不重人。可以请指出你案子里问题的,向你询问案情而不是向你介绍他自己的业绩的,向你解释进攻计划的,给你时间让你自己决定怎么做的。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
    虽然诸葛亮出山前并没有打过仗而初战告捷,妇女初次临盆都没有生孩子的经验却可能生出天才来,但太年轻的律师毕竟缺乏经验。刚从法学院毕业,虽考到了律师资格,也只是刚刚摸到法律行业的门框,别说把握案子,就是操作也还不熟练;如果不是法律专业毕业的,即使凭聪明看两个月的书考到了律师资格,也基本上还在盲人摸象阶段,拿到案子,多是老虎咬天,无从下口。太老的脑子反映慢,知识老化,不能跑路,不好使唤。
    办公桌整整齐齐的,说明他是没活干的,也就是说他可能不是很好的律师。办公桌乱成一团的,说明他忙得一塌糊涂,他没有多少精力来做你的案子,接下你的案子也可能是囫囵吞枣,或请个替身(或称“枪手”)去应付一下。
    主动减低费用的律师,他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好生做你的案子。他手上一大把便宜案子,嘴里包得多,嚼不烂的。虽然好律师未必都贵得要命,但一般是不会主动减价,地摊式销售的。
    律师打保票都是忽悠人的。案件中的不确定因素很多,谁都打不了保票,负责任的律师根本就不打保票。
    1.2用其所长,避其所短。每个律师各有所长,各有所短,犹如木匠,有的会造房子,有的会做家具。没有全能的律师,所谓什么都会的律师,可能实际上是什么都不会。
    1.3你自己要梳理一下案情。整理一下书证和有关文件,真实、完整地回答律师的问话,要及时支付律师费,不要老问同一个问题。
    1.4有些事如果自己做也行,就尽量不要过多让律师跑腿。因为律师毕竟是脑力劳动者,老让他跑腿,有贱用的意思,律师会心里不悦,影响做事的情绪。其实,如果不是十分必要,就不用请律师。就象油漆工干得了的事,不要找芬奇,石匠能做的别请米开朗基罗,一般的商业招牌,从计算机上输几个字放大就行了,何必请启功老师、沈鹏老师来写呢。 
    二、请律师要准备些钱?
    2.1律师对委托人而言,既不是上司,也不是奴仆,有点象旧中国衙门里的师爷,与知县是宾师关系。按现代观点,没有免费的午餐。律师是当事人请来的匠人,是要收费的。在当今世界各国,请律师服务都属于高消费。
    2.2律师没有减免费的义务,除非是法定的减免费案件或法律援助对象。
    律师事务所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慈善机构,而是营业性的社会中介组织(本律师并不完全赞成这个定性,我认为,大律师即出庭律师属于在野法曹,沙律师即非讼事务律师才属于社会中介)。客人如果想减免律师费,可以先向政府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服务,并向律师事务所拨付补助费。这有一点象经济拮据的病人治病,可先向政府申请救济,再把救济款拿到医院去交医药费,或者等政府派医疗队。一般来说,医院是不减免费的。律师事务所自行减免费,属不正当竞争。
    律师的业务活动全程收费。律师不但出庭要收费,平时做事也是要收费的。谈话要收咨询费,写字要收代书费,跑路要收差旅费和工夫钱。

    2.3客人须预付律师费和价外费用,尤其是被告请律师,除非是提供了可靠的担保。
    律师做一件案子,一般要几个月,甚至几年,律师事务所要运转,律师要养家糊口、上税、交规费,不能垫钱为客人做事。有些人希望律师做“风险代理”,即待律师从对方要来了钱再按回款的比例支付律师费。如果律师没要来钱,就不但白忙活了,甚至还贴钱。认为这样律师才有积极性,否则,律师收了钱不干活。但是,这种“风险代理”,在全世界的绝大部分国家是被禁止的,因为他会助长诉讼。20年前,只有美国的律师在人身损害、债务、侵权等诉讼案件中有“胜诉费”。美国一些州法院的判决对律师的胜诉费做了限制(最高的不超过50%)。中国大陆在20世纪90年代出现“风险代理”,虽没有法律依据,但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默许。目前,在中国大陆的大部分地方不少律师做得很艰难,风险代理已经被滥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4年3月20日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96条也写上了“风险代理”。我认为,风险代理只能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需要律师服务,但又无力事先支付律师费,而且不属于政府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的。如有的赔偿、债务案件标的很大,律师费很高,当事人确实拿不出钱来。又如困难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做风险代理是符合正义的。二是当事人缺乏信心,而律师觉得有希望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积极性比当事人的积极性高,律师做风险代理是顺理成章的。而在其他情况下,尤其是出于对律师的不信任而要求风险代理,是不合适的。你不信任他,就别委托他为你办事啦。我认为,除非是以上两种情况,当事人要求风险代理是对律师的人格和劳动的不尊重。
    2.4律师的大部分业务,在法律上,并不是必须由有执业律师身份才能做的,律师只是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优势,是通过出租知识、经验和出卖智慧来为客户服务的,知识、经验和智慧虽来之不易的,但都是窗户纸,一捅就穿。所以,客人应先交钱,律师才能为客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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